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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乡镇、街道和部门纪(工)委、纪检组 向区纪委报告工作办法

来源:甘州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12-04 10:28:12    浏览:0 分享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街道和部门纪(工)委、纪检组的领导,推动监督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和部门纪(工)委、纪检组向区纪委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采取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即时报告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乡镇、街道和部门纪(工)委、纪检组定期于每年六月中旬前、十二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履行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净化政治生态、纪律审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作风建设、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巡察工作、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四条  下列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

(一)区纪委要求报告的工作;

(二)区纪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三)监督执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四)区纪委交办问题线索的核查情况和交办案件的审查情况;

(五)所在乡镇、街道、部门班子成员及其他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六)对区纪委的工作建议;

(七)其他需要专题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突发事件、重要问题线索等,应当即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者口头汇报,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六条  工作报告一般由区纪委办公室统一接收。报告问题线索和核查情况的,由从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的相关室接收;报告纪检监察专干调整的,由区纪委办公室接收。

第七条  乡镇、街道和部门纪(工)委、纪检组报告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内容、时限和要求报告工作的,应当由区纪委联系工作的班子成员谈话提醒,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严肃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