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要闻>>高层动态

甘州区纪委监委 关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来源:甘州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2-02-28 16:45:33    浏览:0 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狠刹诬告陷害不正之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甘肃省纪委监委相关工作要求,甘州区纪委监委将于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底开展整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诬告陷害行为认定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

  (一)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二)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

  (五)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

  (六)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的;

(七)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二、对诬告陷害行为的纪法责任追究

  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依据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单独或合并使用以下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重或加重处理的诬告陷害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

  (二)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情节严重的;

  (三)诬告陷害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五)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多头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或出资雇佣他人、买通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七)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八)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对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处置

  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一)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规依法宣布无效;

  (三)已经获得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四)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收缴。

  五、对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

  对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凡不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一经查证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特此通告。

 

      中共张掖市甘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张掖市甘州区监察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