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首页头条

组织机构

来源:甘州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12-04 18:25:38    浏览:0 分享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及职责简介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机关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负责机关保密工作和普通密码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承办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员档案、工资福利、涉案款物保管、后勤保障服务、对外联络接洽等有关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第一至第六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承办区委管理干部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有关单位提出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负责协调、指导联系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报区委和区纪委监委批准或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等。

区委巡察办主要职责

(一)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为巡察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四)承担区级巡察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建立完善巡察工作人才库。

(六)负责巡察工作人员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对巡察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八)做好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工作。

(九)办理区委、区政府、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纪检监察信息技术保障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纪检监察信息运用系统的保障和维护工作,负责全区审查调查场所录音录像、视频监控设备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审查调查场所水电气暖和消防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做好审查调查场所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制定审查调查场所突发情况预案并组织演练,协调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派驻机构的职责权限

落实党中央明确的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派驻机构是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区纪委监委负责。派驻机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区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体职责有8项:

1.突出政治监督,立足“上对下”监督角色定位,聚焦落实“五个强化”要求,扎实做好对“一把手”、领导班子和下级领导班子监督工作,推动落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经常、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根据监督结果,对驻在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区纪委监委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指导,针对派驻机构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制定务实有效具体举措,为派驻机构切实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2.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党组织(纪检机构)审查其他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5.负责调查非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交由区监委处置,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派驻机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6.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7.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8.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